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点关于翻译行业上面的专业知识,使馆认证文件的翻译主要步骤流程是什么?在涉外案件文件的翻译认证过程里面,剧透包含哪些要求?有什么特殊规定?一起来看一下小编为大家总结的相关资料,看完你就懂啦。
一、使馆认证文件翻译步骤
一般来说要做使馆认证,有三个步骤:
1、因为使馆是不能直接认证文件的,所以文件需要先做贸促会认证,做成商事证明书,或者到当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做成公证书形式,这是第一步。
(注:其中公证书有几个需要注意的地方,首先需要英文的翻译,翻译件如果是请翻译公司翻译的,那么盖一个翻译公司的翻译章,另翻译件也可以委托公证处翻译;翻译件上不能出现图片,任何图片都不行,只保留文字即可;客人要注意公证处的证词是否书写的规范,例如营业执照是副本的,那么证词上要体现(副本)二字)。
2、第二步,按照第一步的出证部门来,如果是公证处出的文件,那么需要把公证好的文件寄给办理人员,由专人送中国外交部,并由外交部来认证您的文件,确认后在您文件的背页盖章;如果是做贸促会认证的,那么直接把需要认证的文件(及其他佐证资料)送贸促会认证,贸促会认证后做成商事证明书,递交给中国外交部,由外交部在文件背页盖章。
3、不管是贸促会认证的文件还是公证处出的公证书,最后一步都是由中国外交部递交给驻华使馆,由使馆在文件背页中国外交部印章下方盖章。另外使馆认证还有一个需要大家注意的地方,使馆要求送认证的文书需要提供一式两份,一份留给使馆留底,但是认证费用是只收取一份的。
二、涉外案件文件翻译认证要求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具有以下三种对于涉外诉讼案件而言,无疑要涉及到语言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而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的文件更是要求了文件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译本必须准确真实、不得随意增删、杜撰或推测。根据多年来的涉外诉讼翻译经验,在此整理了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涉外情况之一:
第一,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符合集中管辖规定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参见《涉外商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讨论稿),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2002年11月发布。
第二,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第三,诉讼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具备上述三个因素之一的民事诉讼就属于涉外民事诉讼。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须使用本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体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严肃性的重要内容。根据该原则,外国当事人提交诉状时,必须附具中文译本。外国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外国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三、外民事诉讼证据的特殊规定
1.起诉时要证明案件为涉外案件
由于实行涉外案件集中管辖,当事人在提起涉外诉讼时就应当提交有关证据。原告是境外当事人的,应当提供自己的基本情况及主体存在的证明;被告是境外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原告起诉后依法送达。送达后,如果对被告的主体资格产生疑问,应当要求被告提供其主体存在、变化的证明。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应诉答辩或者送达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缺席审判。
2.在域外形成的证据要经过公证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如果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该证据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但是对于用于国际流通的商业票据、我国驻外使领馆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材料,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境外证据,即使已经履行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也应当在庭审中质证,以确定有关证据材料的证明力。
不过,在下列情况下,境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第一,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第二,外国自然人作为原告亲自到庭起诉而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第三,境外当事人在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四,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外交途径取得的证据材料;第五,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取得的证据材料。
3.证据必须附中文译本
当事人为诉讼目的而提供的所有外文资料,均需要附中文译本。对于当事人未附中文译本的外文资料,人民法院可以不作为证据使用。
以上是小编针对使馆认证文件翻译步骤和涉外案件文件翻译认证要求的相关资料报道,你看懂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