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上,有一点需要强调:以下谈到的因素不仅对一个完整的中英翻译行为、诸如完整的文本成立,而且对部分中英翻译行为、部分文本同样成立。在必要而合理的情况下,目的的概念也可以用于译本的片段。这就是说,一个行为,一个文本,不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源语文本创作的缘起通常和源语文化相关,因此处在“原文”的地位,译者就在跨文化交流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即使有的文本在创作伊始就有跨文化交流的目的,译者的角色也是如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原文作者都缺乏目标语文化及文本中必要的知识,例如在中英翻译中,作者往往是对英语不熟悉并且不了解英语文化的中国人。如果他具备英语知识,他何不立足于英语文化,用英语进行创作!语言是文化的组成部分。
因此,仅仅对原文进行“代码转换”,把一种语言“转码”,置换成另一种语言,并不能得到有用的译本。顾名思义,源语文本就是面向源语文化,并受其制约。目标文本,译品则面向译入语文化,而且由译入语文化来最终决定译本的充分性。因此,源语文本与目标语文本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不论是陈述方式和内容分布,还是各自追求的目标都是不同的。事实上,内容的安排正是由翻译的目标所决定。
当然,译本也可能和源语文本有同样的功能(目的)。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翻译也不只是一个“语码转换”的过程。(除非有意为之。)根据一贯的翻译理论,这类译本就方法论而言,根本上也是面对译入语文化的。语码转换是一个向后的、面对源语文本的过程,而非向前的、面对译入语文化的过程。因此,它和翻译行为理论全然对立。(然而,目的论并不否认语码转换的方法也可能是面向译入语文化的合法翻译目的,翻译行为理论并不排除这种可能:决定性因素永远是翻译的目的。)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一个译者判断源语文本的形式和功能基本上是根据译入语文化的预期目的。目标语与源语文本之间有一定程度上的“互文连贯性”,即译文和原文之间存在一种被目的所规约了的关系。例如,为了向译入语文化中的读者展示原文中的句法,将原文句法的精确模仿作为一种合法的目的。或者为了在译入语文化中创建一种文学文本,在文学翻译中完全模仿原文的结构。为什么不可以呢?只要译者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这么做会带来什、后果即可。例如,这种方式产生的文本在译入语文化中会产生什么效果?它的影响与原文在源语文化中产生的影响有多大差异?
翻译就是做事情:“写出一篇译文”、“中英翻译”“把一篇中文翻译成英文”等,都是一种行为( action)。综合多位里论家的观点,弗米尔指出action是一种特殊的行动方式。行为之谓行为,做出该行为的人必须(有可能)解释他为什么要这么做(虽然实际可能有出入),而且行为的真实原因是能从行为的目标或对目标的阐述中找到答案。这证明了卡斯帕尔的一个观点:“在这个意义上,目标首先就是起因的反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