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涉及外文翻译的公证事项时,需要市民提供证件的翻译文书。通常情况下,像英语、法语、西班牙语这种大语种,可以在公证处直接付费进行翻译。但如果涉及小语种,则会要求市民前往指定的两家所谓“公证处定点翻译中心”之一进行付费翻译。如果市民提供的翻译件来源是其它翻译公司,则告知市民仍需前往上述两家定点翻译公司进行有偿校对。
对于翻译文本的校对和把关,是否属于公证处的职责范围,如果属于却为何还要外包给翻译公司、额外进行校对并收取费用呢?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而我国《反垄断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分别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对于证件的公证的翻译,指定翻译公司的做法,是不是妨碍了市场秩序,限制了公平竞争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