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翻译目的论:功能性即是目标

发布时间:2020-12-06

    将功能的方法引入翻译,最早由弗米尔在1978年系统地提出,在现代翻译学中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1984年,这种研究理路被写入莱斯与弗米尔合著的《普通翻译理论基础》。弗米尔称他的研究为“目的论”,“目的”即译本的目标决定英文翻译的过程。目的论的主导因素就是“目的法则”( skopos rule):

   人类的相互交往(包括翻译,翻译属于人类交往的子系统)由其目的来决定。因此交往是目的的功能体现——交往(翻译)=功能(目的)…,,.目标可以解释为接受者的功能:即目的=接受者的功能。

   这也就是说,在弗米尔的模式中,译文所面对的接受者是所有翻译过程中的关键因素。原文被翻译之后,译文成为“世界连续变化体”的一部分,由接受者“按照他所处的情境来理解”。如果译文所要实现的功能和原文相同,那么它们之间就是“互文连贯”(inter-textual coherence)或“忠实”( fidelity)的关系;不过忠实总是服从于目的法则。如果翻译的目的要求功能有所改变,那么翻译的标准也就不再是和原文之间的互文连贯性,而是和翻译目的相符的充分性和适宜性。

   译者按照客户(我称之为翻译过程中的“发起人”initiator)下达的“翻译说明”(translating instructions)来确定具体英文翻译过程的目的。即使这些说明可能不够详尽,它们也可以就译文即将面世的环境为译者提供一些明显的或隐含的信息,如接受者、媒介、翻译交际的时间、地点、动机以及译文所要实现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