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热点事件随感 翻译范例

发布时间:2020-12-06

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是形成纪律、体统的重要约束力。放在一个国家中,最为权威,亦是最为严苛的,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违反了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规矩,即为法律。法律,同形成之后就会自发性约束自己的道德不同,可以说是强制性的管制手段,有言称“法不容情”,指的就是法律的不可轻忽性。而法律的崇高地位,是它本身所具有的客观性约束性公平公正性所赋予的。所以,法律是戒尺,丈量的是对与错。

 

当然,有不少人也说,法律作为评判是非、对错的工具,虽是客观的,但在某些时候却因为种种原因铜主观上的情理有所背离,而往往这种时候,出于对公众道德层面、社会舆论层面等种种因素的综合考虑,法能容情总是会胜过法不容情。

 

法律是客观的,是公正的,却总是有漏洞为人所抓——现代人都是聪明的,可以因为自己的欲望设计“碰瓷”,陷害好心人——老人往地上一躺,一扶就扶丢上百万;也可以因为想要逃避责任,拒不认债,颠倒黑白——明明是自己撞了人,却声色俱厉的斥责对方是骗子,想要借助舆论的力量颠倒黑白,倒打一耙……这斑斑劣迹,如今的社会常有发生,虽总受到公众的谴责,但却屡禁不止,为何?因为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这样的劣性,会得到怎样的制裁;因为做出这种事的人得到的只会是社会对他们的不耻。但既然都能做出这种事迹来了,这些人道德底线能有多高?羞耻心又能有多少?所以,不痛不痒的言语上的批评、不耻,实际上对他们造不成多大的、实质上的伤害。

 

令人惊心的是,在法律的漏洞之下,这样的类似事件在“聪明人”的操作之下比比皆是,如现在中国各大城市盛行的“专职乞丐”这一职业,明明自己四肢俱全、身强体壮,却偏偏要剑走偏锋,生生把自己装成个残疾,就为了能不劳而获,你拿出吃的东西给人家,人家不要,给少了,人家还嫌弃。这事儿你还别不信,不说远了,笔者现在工作的翻译公司的一名同事就遇到过这种事儿。笔者的这位同事,是个俗称比较“傻”的年轻姑娘,被骗的事儿遇到过不少。一次,也不知道她是去干嘛,路上遇到一个看起来比较可怜的大叔蹲街上乞讨,同情心泛滥之下把兜里为数不多的钱给了人家,就留了点买水的钱,结果你猜怎么着?当这姑娘转了转去商店买水时,她发现人大叔也在商店里买了好几个鸡腿,而这个时候,这姑娘却是饿的不行,当即就想冲上上去叫大叔还钱,结果脸皮太薄,没好意思。还有一次,也是这姑娘,那时候她手中貌似只有5毛钱的零钱,就随手给了路边的一个“可怜人”,结果人家当即就小小声的骂起来了,小姑娘当时就郁闷住了。

 

又如不知怎么多起来的僧人,以化斋、祈福为由,每每上门之后,你若不拿出个一两百,他还就赖着不走了——这事儿,笔者家中老母曾有过切身体会。笔者的母亲是个比较迷信的人,对于许多事情都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所以,在有人打着某某教的名义上门化缘时,她很爽快的拿出了一张红色毛爷爷,可结果人家嫌不够,一直念叨念叨,老母没法儿,又摸出了一张,人家还是不满意,到最后,老母怒了,拿出十块钱,很坚定地说,只有这了,结果你猜怎么着?人家不情不愿的接了,还嘀嘀咕咕说老母不是有缘人什么的,把老母气的个半死。这是笔者老母,笔者自身亦是遇到过同样的事情。笔者是北京找我翻译公司的一名职工,公司楼下有一家云南米线,有一天中午一点左右(具体时间笔者忘了),过了饭点,笔者一个人去吃米线,当时笔者身上就带了十块大洋,正正好能付饭钱,没成想笔者吃到一半,突然进来了一名穿着僧人服饰的小年轻,人家扫了一下店里的人,就走到笔者身旁,小小声的说了些什么(笔者忘了),然后现了现手中的观音菩萨的一个饰品,笔者当时懵了懵,下意识的说‘抱歉,我没带钱’,人家不信,继续在那儿说,后来看笔者貌似铁了心不给,才走的,边走还便嘀嘀咕咕着什么。当时,店里还有其他的客人围观了全程,笔者不知道那“化缘”的僧人是何种心情,但笔者自身绝对是不好受的。试想,笔者一家三口,就有笔者和笔者老母遇到过这种事情,放眼中国,得有多少这种利用群众的善良、爱面子甚至是道德底线的强制性的“化缘”事件?

 

又如复旦大学投毒案,有人称林浩森不该被判以死刑,因为他哭着认错、道歉、求原谅了,因为他的父母向死者黄洋的父母公开求原谅了,所以,甚至复旦大学学校内部、社会上都有不少人为其求情,认为该给他一个机会,认为不肯公开声明原谅林浩森的黄洋父母有错。所以,他们为黄洋父母、黄洋请愿,抱不平;所以,林浩森父母恨不肯原谅自家孩子的黄洋父母——他们都认为逝者已矣,该给生者多一点宽容,可对于因为一些同学之间的矛盾就失去了自家孩子的黄洋父母,这种要求,这种‘你不原谅他,你就有错’的道德绑架,该是多么讽刺、多么残忍?我们不论中国的死刑是否合理,至少在现在,是明文规定的,是有理可依的,且这一事件和“法能融情”的“情”搭上关系已是极为可笑的——别说你相信林浩森是“开玩笑”下毒的,作为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名校生,笔者不认为他不知道自己下的是一点点就可以致命的剧毒。既然如此,社会上那些为了一名杀人凶手而苛求死者父母的人,又是为了什么?为了显示自己过剩的同情心?笔者私以为,不过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罢了。

 

好吧,话说回来,对于这样的刑事案件,作为一名跟法律压根儿沾不上太大关系的翻译在职人员,笔者没法儿以一种专业的态度来看待,也不能说出多么震撼人心的观点,谈的都是自己的主观看法。到这儿,姑且再将之代入翻译行业来说说吧。

 

大家也知道,随着国与国的频繁交流,有不少冲突发生在不同国籍、不同语言的当事人身上,此时,除一般的法律人员同当事人外,还需要翻译这一事外人参与其中。参与到这些事件中的翻译们,先不谈其专业素质是否过硬,是否很好地完成自己的翻译任务,只说其应该带有的态度。事实上,这样的涉及到其他国籍的当事人的案件,在国际上发生的并不少,在这些案件中,有为数不少的翻译都带有自己的个人色彩,在翻译之时,就下意识的带入了自己的个人感情,先不提这种个人感情是否能够影响带法官,只说这样的翻译的专业性,就是不达标的。因为,按理,翻译在涉及法律、刑事严肃性翻译事件中,首要的便是应当秉持中立的态度,第二才应当考虑其翻译水准。知识专业性主体独立性活动依附性加之中立、公正的态度,方是一名翻译在严肃性翻译事件中应当具备的素质。

 

当然,上述都是笔者的主观观点,并不具备指代性,若有冒犯之处,望莫要见怪,不过是笔者的随性之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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