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规范的旅游景点译文是国家对一个国际化旅游地区的基本要求,是一个地区整体文明程度的体现。相关标准的制定满足了这一要求,规范了旅游景点相关信息的翻译,解决了同一景点译名不统一的矛盾,提高了游客的旅游质量。此标准在编写体例确定、翻译原则制定以及各类旅游资源译文的选定上都有新的尝试。希望这种做法对旅游景点翻译规范的研究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旅游景点,公示语,翻译,译写规范
为了 确保标准质量,标准制定过程中,在充分吸收各类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又组织了一些语言专家、翻译协会等,对标准进行了会议审定,确保了标准的权威性、科学性、适宜性和可操作性。
标准相对于国内其他地区同类标准,显示了较明显的特点和创新之处,包括标准体例的创新、翻译原则的规定、景点名称结构的细化与翻译规范等。
一、标准体例的创新
旅游景点翻译在北京、广州、上海等地,皆为一个地方标准的一部分,而陕西省的此项标准是一系列标准中的一个,具有独立的标准号。整个标准全文约7千多字,由范围、规范性引文、术语和定义、翻译方法和要求、书写要求、附录A旅游景区(点)及旅游资源名称译写示例和附录B旅游 类设施及功能信息、警示和提示信息译写例等7部分组成。此标准在标准范围和体例上皆有所创新。
标准在第一部分范围一项中表明“本部分规定了旅游景区公共场所公示语和旅游资源的英文译写术语和定义、翻译方法和要求、书写要求等。本部分适用于旅游景区名称、旅游资源、旅游类设施及功能信息、警示和提示信息等英文译写要求”。同时界定了相关术语旅游资源是旅游景区的核心吸引力。
相对于北京标准中的“旅游景区景点”、广东的“旅游景点”和上海的“景点景区”,陕西的标准中增加了“旅游资源”部分。而旅游资源正是吸引游客到一个目的地的核心吸引力,是旅游景点的生命力,是体现一个地方旅游特色的载体。
一个地方的旅游资源包罗万象,如何合理的编排以方便使用者是一个关键问题。其他各地的标准中只笼统的列出了各类景点的通名的译法,而没有按照一定的规律细化 各类旅游资源的翻译。
二、翻译原则的规定
根据翻译规范论观点,翻译是一种受规范制约的社会行为。这种社会行为是要有一定的规范原则制约的。翻译原则的制定有利于人们在碰到相同或相似问题时有章可循。这样的原则不仅对现有旅游景点翻译起到了规范的作用,而且对以后新出现的类似情况也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正是基于这一指导思想,陕西省的标准在相关的规范中明确并细化了“旅游景区名称翻译特殊情况应遵循以下方法及原则”。
翻译原则首先遵循了联合 国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地名的单一罗马化等。明确了旅游景点翻译和地翻译的不同。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突出了旅游景点的特色,照顾了游客的需求。译文力求符合公示语字数少、语言精练、冠词略而不用、使用祈使句等语言及文体特点的要求,同时也吸收了前沿翻译研究理论如翻译适应选择论等,考虑并照顾到语言维、文化维、交际维的适应性选择转换问题。翻译原则还采用了常用的跨文化的翻译策略,在翻译过程中鼓励进行适当的删减和增加,不必一定要做到字面的对应等。这样翻译的名称容易被游客记住并接受,突出了 地方旅游资源的特色,显示了旅游翻译的服务功能,达到了传播旅游目的地文化和吸引旅游者的目的。
另外,标准中强调,旅游景点英文译写名称宜采用意译法或音译+音译法。这样的做法是为了区别于地名的翻译。旅游景点名字本身应具有吸引力,全部音译不利于国际游客 了解中国的旅游景点。这正如对于一个中国人不说基督城要比“克里斯特彻奇”更容易接受一样。
当然,意译法或音译+音译法一直到音译法也是一个动态的文化过程,随着旅游景点知名度的提高,旅游景点的英文译写名称也会逐渐过渡到异化的译名阶段,就如同强势文化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