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公司认为翻译行为、翻译过程中的“译者中心”理念正在走向成熟和理性,也正在经历着时间和实践的考验,其主要理据是,“译者中心”论的理性发展呈现在两个层面上:一个是在微观操作层面、在翻译过程中的“译者主导”;另一个是在宏观理性层面、在翻译伦理层面的“译者责任”。
关于前者,笔者此前已有阐述,故不在此赘言。
关于后者——“译者责任”,则主要指译者在整体翻译活动中要负起“责任”,即译者有责,译者负责,译者尽责。这里的“译者责任”,主要是从宏观层面、从生态理性层面、特别是从翻译伦理层面提出来的。
从生态翻译学的视角来看,尽管译者是“翻译群落”币的一员,与“翻译群落”和齣其他成员是一种“平等对话”的关系,但其他成员都不直接参与翻译过程,都不具体实施翻译行为。因此,只有作为“翻译群落”代表的译者,才能够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翻译环境”(译境)、“翻译文本”(译本)、“翻译群落”(译者)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通过“译者责任”来体现“境、本、人”关联互动、平衡和谐的翻译生态整体观。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翻译过程中的“译者中心”、“译者主导”又只是“译者责任”的生态翻译伦理原则在翻译过程、译者行为方面的一种体现。
这是因为,只有译者或只有通过译者,才能切实践行“生态整体主义”;只有译者或通过译者,才能真正彰显生态理性。而从翻译伦理角度来看,在翻译过程中、在翻译行为层面的“译者中心”、“译者主导”,到了宏观的层面,到了伦理的层面,则更多地表现为译者的“责任”。
在“翻译群落”生态系统中,译者有责任协调各方关系,有责任践行生态理性,有责任保持生态平衡,有责任维护生态和谐。换句话说,译者正是通过“译者责任”的伦理原则来体现翻译生态体系中各个生态系统平衡和谐的翻译生态整体观。也可以这么说,译者只有通过对包括翻译文本、“翻译群落”和翻译生态环境在内的一切“他者”承担责任,从生态整体主义和生态理性的视角审视自己与一切“他者”的关系,才能将一种更大的责任意识融入到翻译活动之中。
生态翻译学讲求的是翻译生态的整体性和关联性,关注的是翻译生态的平衡与和谐。但是,归根结底,要由谁来具体实施、践行、保持这一翻译活动的状态呢?只有以译者为代表的“翻译群落”才能实施,只有译者才能践行,只有译者与其它“诸者”沟通协调才能维持,这是译者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关于翻译本体和关于翻译问题研究的一切理性的思考,一切高超的设计,一切精辟的论述,一切美好的愿望,所有这些都只有转变为译者的意识才有意义,只有转变为译者的能力才能生效,只有视之为译者的义务才能落实,只有转变为译者的责任才能成行。舍此,都会大打折扣,甚至沦为空谈。
从上述意义上讲,翻译公司看来生态翻译伦理其实就是一种新的“译者责任”伦理。生态翻译学将“译者责任”厘定为一条重要的伦理原则,正基于此。这条翻译伦理原则的昭示,也可谓之以实为据,以理而出。
